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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203号

杨卫忠与张国军借款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卫忠,张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忠,男,山西省灵石县人。被执行人张国军,男,山西省孝义市人。杨卫忠申请执行张国军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晋仲裁字第6号裁决,因被执行人张国军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非马和村本村村民。其所抵顶的房产土地所有权属马和村集体所有,在该土地上所建房产抵顶给申请人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晋中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第6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杨福太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