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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海民初字第576号

曹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海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庄某,居民。

原告曹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