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荣非诉行执审字第1029号
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局长。
被执行人:曹强,男,1990年1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远芳,女,1991年8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上列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上列被执行人依法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列被执行人作出的荣计生征字(2013)第40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9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曹祖华
审判员 宋小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雯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