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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438号

刘族义与李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族义,李永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族义,男。委托代理人彭平生,男。被告李永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族义诉被告李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族义负担。

审判员  李永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