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434号申请人耿术权,男,1961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国忠,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耿雪娇,女,1976年11月出生。耿术权申请执行杨国忠、耿雪娇赡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房民初字第000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国忠、耿雪娇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耿术权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国忠、耿雪娇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房民初字第00060号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崔文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