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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62号

白贵春与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白贵春,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6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白贵春。

委托代理人:白全军。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材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5622444-2。

法定代表人:刘贵兴,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白贵春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助水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2)津法民初字第6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白贵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白贵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贵春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华荣

代理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