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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099号

邓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邓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099号罪犯邓志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云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邓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志强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邓志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志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黄耀聪

审判员 林浈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