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2903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林峰,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工贸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月山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龙爱兰,女,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月山镇田心村杨家冲村民组2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现因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湘滇
审 判 员 周东华
人民陪审员 彭云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