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王小伟,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3日。被告保云清,男,汉族。被告保惠,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伟与被告保云清、保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小伟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小伟负担。
审判员 鲜 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