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70号之一

李丽华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张书兵、卢青阳、蒋冬梅、徐运伟、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丽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张书兵,卢青阳,蒋冬梅,徐运伟,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70号之一原告李丽华,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何国兴,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温文翔,总经理。被告张书兵,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卢青阳,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蒋冬梅,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被告徐运伟,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被告徐某某,女,200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法定代理人蒋冬梅(基本情况同上),系徐媛媛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被告张书兵、被告卢青阳、被告蒋冬梅、被告徐运伟、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华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6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李丽华承担。

审判员  谢伟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