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合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赵某,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靖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颜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