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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合民初字第114号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合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赵某,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靖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颜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