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1482号
原告:黄兆松。
被告:徐路幸。
被告:洪一平。
被告:王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松诉被告徐路幸、洪一平、王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兆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黄兆松负担,退还原告黄兆松4900元。
审判员 周 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舒雯
黄兆松与徐路幸、洪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1482号
原告:黄兆松。
被告:徐路幸。
被告:洪一平。
被告:王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松诉被告徐路幸、洪一平、王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兆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黄兆松负担,退还原告黄兆松4900元。
审判员 周 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舒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