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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1482号

黄兆松与徐路幸、洪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兆松,徐路幸,洪一平,王维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1482号

原告:黄兆松。

被告:徐路幸。

被告:洪一平。

被告:王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松诉被告徐路幸、洪一平、王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兆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黄兆松负担,退还原告黄兆松4900元。

审判员 周 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舒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