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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175-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张田康、周英、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张田康,周英,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宋佳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金凤,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田康,男,1957年7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英,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周福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周宁县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周宁县车库。

二、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水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怀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