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芹,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贵,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审
原告:刘伟麟,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审
被告:吴江燕,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上诉人张伟芹因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9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吴江燕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恩平市,而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履行地并未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从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肇庆市端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启杰
审 判 员 周向京
代理
审判员 邓肇欣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