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5867号罪犯邱学蒋,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了(2012)温苍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学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邱学蒋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学蒋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学蒋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邱学蒋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学蒋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关新
审 判 员 吴 炜
审 判 员 周海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