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希强,该公司干事。被告蒋常龙,男,汉族,年龄不详。
原告金荣公司与被告蒋常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荣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以被告蒋常龙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亚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