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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二初字第173号

金荣公司诉被告蒋常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希强,该公司干事。被告蒋常龙,男,汉族,年龄不详。

原告金荣公司与被告蒋常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荣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以被告蒋常龙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洮县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亚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