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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63号

高振峰与李爱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爱玲,高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玲,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峰,住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李爱玲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被拆迁的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畸零里38号2楼,且上诉人的户籍住所地同为广州市越秀区畸零里38号2楼。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海珠区万寿路23号404房的占用发生纠纷,故本案应属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海珠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