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532号罪犯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XX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以(2008)运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0月04日至2017年10月0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0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嘉奖1次,余2.2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