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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XX抢劫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532号罪犯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XX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以(2008)运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0月04日至2017年10月0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0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嘉奖1次,余2.2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