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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2357号

汪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2357号

原告:汪某,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黄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监狱四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孝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庆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