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2357号
原告:汪某,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黄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监狱四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孝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庆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