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141号罪犯卢坤荣,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坤荣犯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1000元),追缴款14000元(未履行),金戒指一枚返还被害人。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坤荣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累计达标分1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经本院查证属实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坤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坤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燕文
审 判 员 陈妙红
代理
审判员 陈燕萍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