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平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罗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一审诉讼费用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433327.25元,本案执行费6299.91元,共计人民币439627.1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管所等各单位询查,发现被执行人除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有存款人民币7420.41元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4321.72共计人民币11742.13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上述存款并向申请人支付,并且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智强
审 判 员 郑 丽
代理
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简笑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