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覃冬芝。委托代理人周胜旭,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宣恩县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纪德,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冬芝诉被告宣恩县公路养护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冬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覃冬芝承担。
审判员 张登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