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郝兆祥,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兆敏,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保明,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青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兆祥、郝兆敏、郝保明、郝青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社教
审判员 彭东春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