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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寻民初字第1362号

陈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寻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寻甸县。被告贺某某,女,住寻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需要协商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翼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章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