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张兴让,男,196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燕飞,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关于张兴让与曹燕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兴让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燕飞给付案件款51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7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51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730元,现已给付10000元,剩余案件款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法执字第00458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