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377号
原告:郝建武,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三道湖镇继红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葛瑞林,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嘉宏,住所地靖宇县。
原告郝建武与被告靖宇县三道湖镇继红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以案件准备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苑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