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吴世伟与被执行人吴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吴世伟。法定代理人吴寿明,男,1965年12月21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丽珍,女,1967年10月1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优良。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世伟与被执行人吴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世伟的法定代理人吴寿明、张丽珍与被执行人吴优良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春先

审判员  韦品全

审判员  周衍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照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