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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523号

陈运刚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陈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523号罪犯陈运刚,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19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运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佛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运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2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运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运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三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翠芳

审 判 员  苏文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