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443号
原告:邢某,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刘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4年8月13日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涛
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
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