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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2443号

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443号

原告:邢某,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刘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4年8月13日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涛

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

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