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二初字第00375-1号
原告:巢湖巢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周胜仙,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吴少明,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无民二初字第003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巢湖巢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双方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5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