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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二初字第00375-1号

巢湖巢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二初字第00375-1号

原告:巢湖巢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周胜仙,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吴少明,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无民二初字第003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巢湖巢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双方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5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