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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上民初字第173-2号

刘静怡、刘宸恺诉杨智峰、王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静怡,刘宸恺,杨智峰,王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上民初字第173-2号

原告:刘静怡,女,生于2004年。

原告:刘宸恺,男,生于2011年。

法定代理人:全金梅,女,生于1982年。

被告:杨智峰,男,生于1974年。

被告:王磊,男,生于1983年。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大厦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怡、刘宸恺诉被告杨智峰、王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智峰、王磊的豫R530**重型货车(价值4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21505131000407428的存折4万元作担保。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淅上民初字第173号裁定,裁定对被告杨智峰、王磊的豫R530**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告杨智峰、王磊向本院提供10000元担保金,要求对豫R530**重型货车的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二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智峰、王磊的豫R530**重型货车一辆扣押变更为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万荣

审 判 员  靳来有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昭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