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天元一品嘉苑2幢第一座110室。法定代表人赵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丽,女,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高国英,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国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国英的起诉。
审判员 郭东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