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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5546号

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与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55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长顺,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一里13B。法定代表人颉换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3号院1号楼房屋损失八千二百三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九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四十七万三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负担二万三千八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十五万元,由被告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4)丰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系自愿撤回对(2014)丰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撤回对(2014)丰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