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照阳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