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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059号

民事裁定书(17)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照阳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