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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493-2号

张秋红与陈志江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493-2号原告张秋红与被告陈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张秋红于2014年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即要求被执行人陈志江给付费人民币33041.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志江现已给付1200元,余款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志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志江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陈志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张秋红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志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志江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审判长  任继全

审判员  朱洪日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仇洪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