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910号
原告:周在国,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周杰,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竹苑路102号证券大厦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在国诉被告周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在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周在国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