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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贾宏豹与晋傲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宏豹,晋傲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34号

原告:贾宏豹,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晋傲奇,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宏豹诉被告晋傲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玲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丽芳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