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090-1号
申请执行人:王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董斌,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孝梅,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郑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米玉征,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于怀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金额不等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斌、张孝梅、郑军、米玉征、于怀军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