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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306号

孙博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306号原告孙博,男,1989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峰。委托代理人应慧琴,女。委托代理人黄慧,女。

原告孙博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监管局)申诉补正告知行为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博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

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