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福建华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联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怀、郑春晞,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堂,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福建华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华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3元,减半收取为586.5元,由原告福建华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辉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清波速录员 XX鑫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