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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1089号

赵续与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赵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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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嘉利大厦1-2505。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嵩,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该公司人事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续。

上诉人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 焱

代理

审判员  张炳正

代理

审判员  刘剑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