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824号申请执行人詹冬,女,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欧诗婷美怡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燕。詹冬与武汉欧诗婷美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1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詹冬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欧诗婷美怡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1月份工资1026.25元、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19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52.50元、延时加班工资4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947.3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詹冬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欧诗婷美怡服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欧诗婷美怡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516.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