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强 百度搜索“”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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