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2113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