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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2390号

郭冬冬与卞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冬冬,卞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郭冬冬,男,生于1989年11月23日,汉族。被告卞艳艳,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冬与被告卞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冬冬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冬冬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