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郭冬冬,男,生于1989年11月23日,汉族。被告卞艳艳,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冬与被告卞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冬冬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冬冬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