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法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井宇,男,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被告人侯井宇故意伤害一案,由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9日以青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井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侯井宇与其妻子李某甲到青冈县青冈镇农贸市场附近溜达时,恰巧碰到侯井宇的姥爷李某乙与李某丙在农贸市场西门南侧因购买鸡蛋一事发生口角。李某丙因不满李某乙没有将鸡蛋卖给他,便辱骂李某乙,被告人侯井宇见李某丙辱骂其姥爷李某乙,便上前与李某丙撕扯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侯井宇在附近拿起一个铁皮水桶扔向李某丙,没有打到李某丙,随后侯井宇在农贸市场旁边一卖剪刀的地摊上拿起一把剪刀欲向李某丙行凶。李某丙看到其姑爷李某丁在路边站着,便叫李某丁过来,李某丁赶到后,从身后将侯井宇抱住,并抓住侯井宇头发与李某丙摁住侯井宇头部,随后赶到现场的李某丁父亲李某戊也上前打了侯井宇两上嘴巴子,四人便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侯井宇用手中的剪刀将李某丁的右腿刺伤。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侯井宇于2014年5月16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井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侯井宇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侯井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侯井宇与其妻子李某甲到青冈县青冈镇农贸市场附近溜达时,恰巧碰到侯井宇的姥爷李某乙与李某丙在农贸市场西门南侧因购买鸡蛋一事发生口角。李某丙因不满李某乙没有将鸡蛋卖给他,便辱骂李某乙,被告人侯井宇见李某丙辱骂其姥爷李某乙,便上前与李某丙撕扯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侯井宇在附近拿起一个铁皮水桶扔向李某丙,没有打到李某丙,随后侯井宇在农贸市场旁边一卖剪刀的地摊下拿起一把剪刀吓唬李某丙。李某丙看到其姑爷李某丁在路边站着,便叫李某丁过来,李某丁赶到后,从身后将侯井宇抱住,抓住侯井宇头发与李某丙摁住侯井宇头部,随后赶到现场的李某丁父亲李某戊也上前打了侯井宇两个耳光,四人便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侯井宇用手中的剪刀将李某丁的右腿刺伤。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不构成伤残。被告人侯井宇于2014年5月16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侯井宇家属一次性给付被害人李某丁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李某丁对被告人侯井宇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侯井宇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6日他和妻子李某甲在青冈镇中央商城附近溜达时,发现他姥爷在农贸市场被一位中年男子辱骂,他就问是怎么回事,在人群中了解到这名中年男子因为其姥爷没有将鸡蛋卖给他,就骂他姥爷:“你这么大岁数这辈子白活”,他就上前和那个中年男辩解说:“你之前给没给钱?”,这名男子说:“没给钱”。他说:“你没给钱,我姥爷就可以把鸡蛋卖给任何人”。他看这名男子还是骂他姥爷,就对这名男子说:“那是我姥爷”那个男的就骂他:“小X崽子,滚一边去”。他就在附近地上拿起一个铁桶,拿起铁水桶就向那个男的扔过去了,打到那个男的胳膊上了,之后那个男的就退后了几步,摘下手表要打他,他就跑到附近一个卖菜刀、剪刀的地摊上,随手在地摊上拿起一把剪刀,之后就又奔那个男的去了,拿着剪刀对那名男子比划,跟他说:“你别过来,都别过来”。这时那个男的向西边摆了摆手说:“都过来”。他当时没注意,之后不知道从哪过来两个男的,一个男的从后面用右胳膊勒住他的脖子,还用手打他头部一下,他就开始挣脱,转过身后,又过来一个岁数大的男的拽他的头发,还打了他两个嘴巴子,这个时候不知道是谁把他的头摁下去了把他摁猫腰了,之前搂他脖子的年轻男的拽他胳膊,他右手拿的剪刀就往这名男子的大腿根部扎了一下,就听有人喊:“出血了”,被扎的那个男子就一下坐在地上了。后来警车来就把他带走了(卷13-22页)。2、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他家在青冈县三院西边有一个食杂店,2014年5月16日上午10点多钟,他在店门口看见菜市场西门有很多人,感觉好象打仗了,他就跑过去看了,他当时看见他老丈人李某丙和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在争吵,他当时也没注意那小伙子手有没有拿东西,就迎面跑过去把那个小伙子抱住把他的头摁下去了,当时那个小伙子面对着他猫着腰半蹲着,这个时侯,他的右腿大腿根处被那个小伙子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扎进去了,之后他的大腿就出血了,当时有看热闹的使用什么东西把他的腿勒住了,后来知道那个小伙子是用剪刀扎的他,之后他父亲和其他人把他送到一个警车上,警车就把他拉到青冈县人民医院了。(卷23-25页)3、证人李某戊(被害人李某丁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案发现场,看见他儿子从家的食杂店跑出去了,他跟出来后看见李某丙(他的亲家)和一个小孩支把到一起了,他上去就拽那个男孩的头发给他一嘴巴子,然后回头看见他儿子李某丁蹲下了,右侧大腿根部直流血,不知道是谁报的警,不一会120的车就来,他们就把李某丁送医院抢救了。(卷26-29页)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的岳父),2014年5月16日上午9点多钟,他和老伴在青冈镇大市场附近溜达,看见市场附近有个六十多岁的老头蹲在那卖鸡蛋,他就问这个老头你的鸡蛋是不是本地鸡蛋啊,这个老头说是本地鸡蛋,他说你这个鸡蛋要是本地鸡蛋的话,我就打几个试试,要是本地鸡蛋的话,我先打的这几个鸡蛋都要了,这个老头同意了,他就来到道西他亲家母家的食杂店,在那里取一个塑料袋就回来了,看见这个老头要把鸡蛋卖给一个女的,他就不愿意了,他就骂这个老头:“你这么大岁数说话不算数,你要说不卖给我,我就不取塑料袋去了,王八犊子啥样你啥样”,就和这个老头吵吵起来了,这时过来一个小伙子,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这个老头答应把鸡蛋卖给他了,他去取塑料袋,然后这个老头又把鸡蛋卖给别人了,他说这个老头不是人是王八犊子。这个小伙子说卖鸡蛋的是他姥爷,他说你姥爷也没有这样办事的,他不够人字两撇,小伙子听他骂他姥爷,就上前和他厮扒起来,这个小伙子的媳妇上前拉着他,这个小伙子从旁边拿起铁皮桶想要打他,他躲开了,这时小伙子在旁边的地摊下捡起一把剪子要过来扎他,他看见他姑爷李某丁在路西侧,就喊他姑爷过来,他上前按这个小伙子的头部,他亲家也过来帮忙,后来看见他姑爷大腿出血了,就赶紧止血抢救。(卷30-33页)5、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他开车从南二街口向北行驶到菜市场附近时,看见菜市场西大门南侧围了很多人,他下车挤到里边看见有三四个人正在打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当时这个小伙子手里拿个剪子,并且用胳膊夹住李老二(李某戊)儿子(大名不详)的头部,一个老头拽着那个小伙子并打他,这时候李老二上来打那个小伙子嘴巴子,并把这个小伙摁猫腰了,李老二的儿子马上要挣脱了,这个小伙子向李老二儿子右腿内侧扎一剪子,他看见李老二儿子腿往出冒血,他马上给刑警大队打电话报警,后来巡警的车来了,把伤者就往医院送,巡警把行为人控制住用他的车把行为人交给刑警的经过(卷33-35页)。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在菜市场门口摆摊卖剪子、菜刀、耗子药。案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她正常摆摊卖货,一个20多岁的男性跑到她摊前,她感觉这人不对劲,这个小伙拿起一起黑色的剪子,就往菜市场的南侧跑去了,她听过路人说那边打仗了的经过(卷36-38页)。7、证人魏某某、于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庚的证言,证实内容与李某己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卷39-56页)。8、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实案发现场及作案凶器情况(卷57-67)。9、青冈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丁右大腿内侧手术切迹及开放性损伤16厘米,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不构成伤残(卷内68-72页)。10、青冈县公安局破案、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和抓获被告人侯井宇的过程。(卷73-74页)11、青冈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井宇无前科劣迹,案发时刚成年。(卷77页)12、青冈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为此事行为人李某戊、李某丙、李某丁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卷内79-81页)。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井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井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可从重处罚;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井宇认罪、悔罪,且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井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海燕
审 判 员 王丽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