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2号楼c座首层。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纪雅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