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陈木水,男,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木荣,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得平,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芗城区。代表人刘春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水诉被告郑得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木水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木水以本案双方争议的事项已由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陈木水负担。
审判员 林旺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蔡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