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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539号

罗光辉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光辉,广州市卓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539号

申请执行人:罗光辉,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卓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663号广州市美林国际空间饰品采购中心2-D59铺,组织机构代码58954895-9。

法定代表人:邓霞。罗文辉与广州市卓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天劳人仲案终字第1950-1961、2236、223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月1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号××铺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仅有一些破旧的办公桌椅,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7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邓霞的户籍地址特快专递传票,拟传唤邓霞到庭,但被退回,退回原因:“原地查无此人,无法联系”。2014年7月8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