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正直分理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分理处主任。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正直分理处诉被告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正直分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黎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唐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