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相隆东。
委托代理人:伊斌,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何茂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中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相隆东诉被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云
审 判 员 郭娟绒
人民陪审员 刘守义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春燕 来源:百度“”